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文物征集工作是依据本馆的性质、任务和发展方向,坚持“保护为主,抢救第一”的方针,为满足陈列展览,推进学术研究,完善藏品体系而开展的工作。为正常开展文物征集工作,规范操作程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馆是以展示中国服饰历史、北魏时期服饰为主,具有大同地域特色的服饰文化博物馆。凡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等价值的文物,均属收藏之列,着重收藏具有本地域特色的文物,有目的、有计划地逐步建立与本馆性质相适应的完整的藏品体系。
第二章 征集机构
第三条 成立文物征集小组,负责文物征集的具体工作,包括征集方案的制定、经费的运作、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等。由分管副馆长担任组长,馆内中级以上专业人员为成员。藏品展览部具体承担文物征集的日常工作。
第四条 建立文物征集专家库,聘请国内部分公认有较高水平的文博专家为专家库成员。
第三章 征集范围与标准
第五条 按照地域性、系统性、完整性、成套性的要求,以征集地方性历史文物为重点,围绕本馆性质、特点,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并完善本馆的藏品体系。征集范围主要包括:
一.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出土文物;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、工艺美术品,重要的文献资料、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;
二,与重大历史事件、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,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、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;
三,反映各时代、各民族社会制度、社会生产、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;
四,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;
五,以上各类文物在征集时,须优先考虑其与本地文化的相关度。